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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海曙综合执法典型案例新鲜出炉!

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发布时间:2024-04-02 15:01 点击量: 

为持续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断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办案程序,稳步承接新划转执法事项。2022年度首批15个典型案例发布后,相继又在气象、体育、地震等多个领域实现“零”突破,查办“实施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等一系列新划转领域处罚事项“首案”。经自主申报、综合评定,第二批15个典型案例出炉,希望通过这些典型案例起到警示宣教作用,增强全民法治意识,共同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助推综合执法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实施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2月,某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民乐村一场所实施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产品的行为。经检查,该处防雷装置存在1.储罐、气化器接地点少于2处;2.水平接地体未埋地;3.控制箱、金属屏蔽器未接地;4.防静电接地线与防直击雷底线共有;5.消防用管及其金属构架接地线不符合规范要求等问题。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防雷装置是雷电天气的第一道防线,必须规范安装使用。本案是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气象领域办理的首起案件,该单位在安装防雷装置时不符合要求规范,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联合海曙区气象局仔细排查、严格处罚,达到处罚一起,警示一片的执法效果,从而督促各安全生产单位做好规范安装使用防雷装置或产品工作,防患于未然,有效保障建筑物本身与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简要案情】

某宾馆在宁波市海曙区启运路291号的宾馆改建工程于2023年2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作为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5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消防安全重在防范,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关系着建筑使用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当事人“安全第一”的思想认识不够牢固,存在侥幸心理,未及时向住建部门进行消防备案。本案对酒店、公司等日常经营性场所起到重要警示宣传作用,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消防备案,强化经营主体消防安全意识与责任意识。

三、游泳场所违法经营案

【简要案情】

2023年8月,某饭店游泳馆在接受检查时存在未配备相应救生人员,且在接受安全检查时存在冒名顶替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作为泳池安全的守望者、守护人,水上救生员在游泳场所中是安全保障的重要一环。当事人未配备救生员,且在安全检查时临时拉了一位工作人员谎称救生员,这无疑是将公众的生命安全置于危险的境地。本案不仅警示游泳场所经营者必须增强安全意识,保障水上救生员的数量与质量,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也督促业务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依托“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优化执法资源配置,加大检查力度,精准定位、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严格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案

【简要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某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一工程施工中存在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行为。经检测,该项目中五处建筑外窗传热系数不符合设计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柒佰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部分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在施工过程中仅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偷工减料,该行为会导致建筑物质量不达标,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本案提醒广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设计与施工,扛起主体责任,应始终将社会效益置于经济利益之上,切勿埋下安全质量隐患。

五、未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案

【简要案情】

2022年10月20日,某公司作为宁波市海曙区某地块标段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工程的5号楼北侧外墙施工中使用了非定型高处作业吊篮。非定型高处作业吊篮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该公司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对该处吊篮设置防倾覆措施和防水平位移措施。该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为消除安全生产施工隐患,施工单位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与工程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纪律,按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监管和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收集证据,明确管理责任,对施工单位作出处罚的同时追究其他管理人员责任,督促多方形成管理合力,保障职工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

六、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案

【简要案情】

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15日期间,某美发店招用童工林某某从事洗头工作,共计用工15日。该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使用童工是各用人单位绝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广大未成年人身心尚在发育中,不具备完全的劳动能力,同时维权意识薄弱,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社会活动中自身经济权益极易遭到侵害,甚至危及人身安全,从而产生的不良后果可能影响未成年人今后的人生道路。共同守护未成年人,让孩子们在法治保障中健康成长,迎接自己熠熠生辉的未来。

七、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公租房案

【简要案情】

2022年8月10日至2023年6月27日期间,当事人吕某将其承租的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一公租房转借给他人居住,未收取租金。经核实,此期间内市场租金为7851.65元,当事人实际缴纳2743.40元。该行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7日内向区住建局补缴租金5108.25元,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公共租赁房是对住房困难人群的过渡性的解决方案,旨在为不属于低收入人群但住房困难的人员提供住房帮助。公共租赁房不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等。

公租房是国家给住房困难人群提供的过渡性解决办法,公租房的价格低廉,能够有效地帮助困难群众度过困难期。对于将公租房进行转租赚取其中的差价来谋取利益的行为,执法部门将进行严厉打击。

八、文化娱乐场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案

【简要案情】

2023年8月14日,当事人在宁波市海曙区某商场南门前车棚顶上安装用于商业经营的空调外机。2023年8月31日14点44分至15时49分,该空调外机两个边界点位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值分别为62分贝和61分贝,违反《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限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仟贰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经营活动在为群众提供服务的同时,主体单位要做到文明经营,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业务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也应加强协同,在职责范围内继续对环境污染防治加强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加大处罚力度,保护和改善辖区环境,防治噪声污染,保障生态环境与公众健康。

九、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案

【简要案情】

2023年3月至4月期间,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在经纪宁波市海曙区五江湾(南区)一处房产时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分别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两份合同中该处房屋的成交价格不一致,且交易时少交的税费尚未去相关部门补交。该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部分房地产中介在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时的交易价格往往低于私下签订交易合同时的交易价格,“美其名曰”替交易双方“节省”税费。本案中该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阴阳合同”,存在非法规避税费的行为,扰乱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必须严厉打击。相关部门应广泛宣传房地产经纪管理法律法规,提升群众守法意识、维权意识,共同维护不动产交易环境有序稳定,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出现。

十、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2月26日10时,当事人马某在章水镇某地震监测点附近割草期间,误将废弃草料堆放在地震监测设施上面,危害了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该行为违反了《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马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是自“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的全区地震领域首个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将割下的废弃草料覆盖在地震监测设施上,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将通过加强监督巡查结合宣传警示形式,确保地震监测设施及观测环境安全,为科学研判震情形势提供有效的科学依据。

十一、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2月15日,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某日用百货店的商铺内存放有105箱烟花爆竹,超过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限制存放数量5箱。该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石碶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销售进入旺季。燃放烟花爆竹是欢庆春节、辞旧迎新的习俗,但储存、燃放不当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大量烟花爆竹存放在狭小空间内,犹如一颗“定时炸弹”,若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本案通过公开宣传,教育引导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经营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做到规范经营、安全经营,共同度过安定和谐的新年。

十二、埋压、圈占、遮挡城市道路以外的消火栓案

【简要案情】

2023年8月,梁某在古林镇育华路2号将桌子等物品遮挡在一处消防栓外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古林镇人民政府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消火栓是扑救火灾的重要消防设施之一,消火栓被遮挡不能及时被发现,极有可能延误最佳灭火时机,直接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旨在提醒广大市民消防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绝不容半点疏忽,个人、单位需要提升消防安全意识,避免因图一时便利做出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相关单位也要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十三、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揽客、兜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案

【简要案情】

2023年3月9日,林某在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观顶湖指定的营业地点、区域外向游客兜售商品、提供服务。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保护风景名胜区一直以来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与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当地政府严格完成规划与开发工作,对可以营业的地点、区域作出了明确规定,实现规范化管理。在指定区域外经营不仅会造成管理秩序混乱,更可能对自然生态造成破坏。风景名胜区管理单位和执法部门将紧密配合,加大巡查和依法处置力度,进一步改善景区周边旅游环境,规范旅游秩序,织密景区可持续发展保护网。

十四、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案

【简要案情】

2023年7月,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区应急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检查发现,杨某某在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或许可情况下,租赁某停业站点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97个。经查,2023年1月至5月期间,杨某某通过向宁波某燃气公司储配站进购瓶装燃气并对外销售来赚取差价(非该燃气公司员工且无燃气配送公司账号使用记录及涉案客户订单信息),其中进购瓶装燃气总金额为358360元,已查明其向部分用户销售瓶装燃气的涉案非法经营数额为164190元。海曙区综合执法局以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海曙公安分局。

【典型意义】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警钟长鸣方能居安思危。在日常生活中,部分企业和个人为谋取私利,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使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依法保障,并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社会负面影响及危害性极大。

海曙区综合执法局依托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顺利实现了行政处罚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移送衔接,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同时,执法部门提醒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实名登记购买瓶装燃气,确保用气安全。

十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案

【简要案情】

2023年6月8日,林某在宁波市海曙区一公寓的楼梯间内停放了一辆电动自行车,影响消防通道畅通。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高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动车虽给大家出行带来了便利,但其自燃、爆炸的危险事件已经数不胜数,尤其是部分居民为图方便,将电动车摆放在楼道里或家中,甚至占用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资源,堵塞消防通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以本案为鉴,广大居民应树立消防安全意识,不可随意摆放电动车,共同对身边的消防隐患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