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 定 背 景
为深入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探索包容审慎执法模式,优化行政执法方式,市司法局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进实施《浙江省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宁波市委依法治市办2023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宁波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工 作 目 标
包容审慎行政执法理念全面树立,执法方式不断优化,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要找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着力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查处违法行为,大力推行非强制性行政执法,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和群众认可度。
三、基 本 原 则
合法原则、合理原则、主动服务原则、公平公开原则、便民高效原则
四、任 务 举 措
(一)编制公布包容审慎行政执法清单。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相关单位依法制定本单位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制定并公布主要行政执法部门《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清单》;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市级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省部级驻甬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探索“企业行政合规指导清单”制度。
(二)完善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监管活动中,要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完善“信用+执法监管”“综合查一次”“监管一件事”“行政检查清单”等机制,通过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警示告诫等方式,教育、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三)坚持严格规范执法。行政执法机关在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国家或省级业务部门制定的“两轻一免”目录清单,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拒不改正或改正后短期内再次违法的,以及对触及安全底线、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实施违法行为的除外。
(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市场主体档案记录、信用惩戒管理等配套制度,推广市场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对违法行为后果轻微、整改到位、合规经营的市场主体,在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予以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