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及时掌握行政案件败诉和复议案件纠错动态、分析败诉和复议纠错原因,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宁波市建立行政案件败诉和复议案件纠错报告制度。报告制度在范围、内容、程序、落实等方面作出了创新性的规定。
一是扩展了报告范围。结合宁波实际,在建立败诉报告制度的同时,建立复议案件纠错报告制度,用以推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的有机衔接和有效配合,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二是细化了报告内容。个案报告需要报告败诉或复议纠错原因分析、裁判或行政复议决定落实情况及整改措施等;年度情况分析报告则需要加报本年度内多发的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意见不一致等问题的应对措施建议等。
三是规范了报告程序。各级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向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集中承办复议案件的机构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四是明确了报告责任。为贯彻落实好报告制度,同步掌握复议后案件被起诉情况,明确了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督职责,并规定区(县、市)司法局对于复议后起诉案件,应当于收到应诉通知后10日内向市司法局报备。
上述报告制度的出台将有力推动行政机关在行政应诉和复议中发现一个问题,规范一类行为,堵塞一类漏洞,建立一类制度,进一步发挥行政应诉和复议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反馈作用,倒逼提升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