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行以来,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面梳理新划转执法事项、积极承接执法职责、规范执法办案程序,持续推进新划转执法事项案件办理,查处了“未经批准取水”“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等一系列划转新领域的“首案”,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部门高效协同,着力推进执法监管一体联动。同时,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强化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给行政相对人一定的容错空间,更好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减负,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为深入宣传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警示作用,经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评定,选编了首批15个典型案例,涉及生态环境、人社、消防、水利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助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一、未经批准取水案
【简要案情】
2022年11月,某劳务有限公司在未领取取水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抽水泵、塑料软管、洒水车等工具,从海曙区白云街道某工地东侧河道(后王河)抽取一车次河水。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水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江河湖泊、地下水等水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我国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其他一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如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按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将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二、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案
【简要案情】
2021年7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宁波市海曙某足浴休闲会所作为娱乐场所,招用了一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服务员工作,共计用工151天。该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海曙区人力社保局移送,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等多个层面全面构筑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防线。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例警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断提高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意识。未成年人自我约束能力尚缺,过早进入娱乐场所工作容易受到诱惑,引发相关违法犯罪,行政执法部门将始终保持依法严肃惩处的态度,加强娱乐场所用工管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建设水工程以及涉河建筑物、构筑物案
【简要案情】
2020年起,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跨河建设木结构建筑物一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海曙区水利局移送,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分别作出30日内自行拆除该建筑物以及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河湖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不仅破坏良好水生态环境,且阻碍河道正常通行,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例警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涉水项目建设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做好项目报审工作,强化河湖管理保护意识,共同维护河湖健康安澜。
四、生产建设项目违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案
【简要案情】
2022年3月起,某公司在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情况下,在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开工建设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海曙区水利局移送,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该公司已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并经海曙区水利局批准。
【典型意义】
浙江省地属南方低山丘陵红壤区,属于我国水土流失程度较高的地类。生产建设项目不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水土保持工作,会加剧地表水土流失,造成土地资源破坏,还会导致河道湖泊泥沙淤积,给防洪及河道治理带来巨大困难,威胁人居环境安全。
本案查处过程中,海曙区水利局、海曙区综合执法局、属地镇人民政府间实现了人员、业务、信息的互通互助和高效协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自觉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将工程建设期的水土流失及危害程度尽可能地减小到最低程度。
五、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案
【简要案情】
2022年9月21日下午,周某某在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一农地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杂物,产生烟尘污染物质。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例旨在提醒广大市民,露天焚烧危害巨大,秸秆、落叶处置不能随便一烧了之。焚烧产生的烟尘中含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悬浮颗粒物等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直接污染大气环境,对重污染“雾霾”天气的形成和加重起到推波助澜作用,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焚烧产生的烟尘还会造成能见度下降,直接影响铁路、公路、民航的正常运营,容易引发事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仅要面临行政处罚,如不慎引发火灾事故,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六、在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外,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或者废旧物品案
【简要案情】
2023年1月5日,胡某某将5袋生活垃圾(废弃的口罩、食品包装袋等)装在编织袋里扔在海曙区鄞江镇大桥村生活垃圾投放点的垃圾桶旁边。之前,执法人员曾责令胡某某改正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但其逾期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综合治水工作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融合的加速推进,农村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农村并非“法外之地”,在本案随意堆放、倾倒生活垃圾的查处过程中,通过监控视频迅速锁定当事人并对其进行了处罚,借助非现场执法有效弥补了传统现场执法的盲区。今年,海曙区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提高村民环保意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七、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行为案
【简要案情】
2023年2月,丰某某将一袋生活垃圾(内有废弃包装纸盒、空洗发水瓶、《健康体检报告》等)扔在宁波市海曙区龙观乡五龙潭风景名胜区半山伴水房车营地西侧100米处。其行为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五十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暂别都市丛林,在风景优美的大自然中,支起一顶帐篷,与家人好友谈天说地,寻找属于自己的“诗和远方”,是时下许多人热衷的休闲方式。本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在风景名胜区享受美景的同时,自觉爱护环境,保护名胜古迹,让文明旅游蔚然成风,只有文明作伴,才有一路的好风景!
八、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案
【简要案情】
2022年9月,龚某某在宁波市海曙区南门街道某城市道路上私自从室内拉了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捌拾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极易造成伤亡。在城市道路上私拉电线、插座对电动车进行充电的行为,不仅破坏城市市容市貌,更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对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本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务必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将电动车有序停放在建筑外部独立区域,在符合安全用电、允许充电的地方进行充电。
九、燃气经营者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简要案情】
2022年2月,宁波某燃气服务有限公司在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望江村某场地(场站外)内露天存放了六个满瓶液化石油气瓶,其中YSP-50气瓶五个、YSP-15气瓶一个,储气量合计265公斤。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燃气安全是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内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危害巨大,瓶装燃气配送企业作为燃气销售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配送人员的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规范配送行为,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十、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案
【简要案情】
2022年10月,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发现,李某某在未取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或许可情况下,租赁某民房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钢瓶42个,重量共计732.5公斤,通过倒灌设备将50公斤瓶装燃气后非法分装成15公斤瓶装燃气并对外销售来赚取差价,已查明涉案非法经营数额达655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海曙区综合执法局以李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移送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
【典型意义】
我国对瓶装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在日常生活中,部分企业和个人为谋取私利,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不仅扰乱燃气市场管理秩序,使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能依法保障,并且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社会负面影响及危害性极大。
本案当事人李某某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我局依托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顺利实现了行政处罚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移送衔接,更有效地打击犯罪。本案例警示燃气经营者破除侥幸心理,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切莫以身试法。同时,提醒广大市民通过正规渠道实名登记购买瓶装燃气,确保用气安全。
十一、擅自拆除地名标志案
【简要案情】
2022年8月,宁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将“南站西路“的路名牌拆除并随意放置路边。执法人员曾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但该公司逾期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佰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地名标志是为社会公众使用而设立的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旨在帮助行人以及过往车辆识别方向,属于国家法定标志物,需要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应当事先征得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同意。擅自拆除地名标志,会破坏地名标志原有的指示作用,严重时甚至容易引起秩序混乱。本案例提醒广大市民依法保护地名标志,让地名标志充分发挥“无声向导”的作用。
十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案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地产经纪人员赵某,以个人名义承接宁波市海曙区广泽嘉园一户交易的房地产经纪业务(限售期内禁止交易的房屋),并于收取20000元费用。其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海曙区住建局移送,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升温,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行业发展中的问题,严重破坏公平交易秩序及诚信社会建设,损害了普通购房者的权益。本案例警示广大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承诺,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经营,提高行业执业质量和水平,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案
【简要案情】
2022年7月,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某小区内的消防栓上取水冲洗雨水管道,用水时长20分钟。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消防栓是重要的消防设施,消防栓里的水是“救命水”。部分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意识淡漠,为贪图便利,把消防栓当成可以随意使用的“公共水龙头”,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不仅会造成水资源浪费,还会影响到紧急情况下消防栓的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本案例提醒广大市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事先审批,切不可为了贪图方便、贪小便宜而因小失大。
十四、在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案
【简要案情】
2022年3月至4月期间,当事人李某某在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和卖鱼路等公共场所,通过手机向他人展示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等方式进行传教。其行为违反《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经海曙区民宗局移送,海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柒佰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对当事人汪某同步实行普法教育,提醒广大信教公民必须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宗教活动,不得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干涉教育、司法、行政职能和社会生活,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十五、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案
【简要案情】
2022年5月,海曙区集士港镇人民政府(集士港综合行政执法队)发现集士港镇集高路上有辆私家车停在绿化带上,其行为违反《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在附近工地出了事故,工友开了他的车,因为时间紧急就把车停在绿化带后坐救护车离开。鉴于事出紧急,也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执法人员现场用PDA对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过罚相当是我国行政处罚立法与施行的重要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在坚守法律法规底线的前提下,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本案例体现了执法部门在综合分析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础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行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制度,平衡行政执法中的“尺度”和“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