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请问您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咨询?
咨询人:您好律师,我之前借给我朋友5万元,现在到还款时间了,他一直不接电话,也不理人,我想去法院起诉他,但是我知道他现在在广州生活工作,我该到哪个法院起诉?一般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吗,难道我为了要这个钱特意从宁波跑去广州起诉吗?
律师:当时出借的时候有没有欠条?
咨询人:有的。现在就在我手里。
律师:双方有无约定发生争议由哪个法院管辖?履行地在哪?
咨询人:那肯定没有的,我们也不会想到这么多。
律师:根据你所述,你可以向你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还钱,不需要跑去广州去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你系接受货币一方,因此可以在你所在地法院起诉。
咨询人:我知道了,谢谢您的解答。
律师:不客气,感谢您的来电。
律师释法: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交往频繁,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特别是被告不在本地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在接受货币一方起诉借款人偿还借款,这对于降低原告的诉讼成本有较大帮助,以及在实践中应用的已越来越多。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