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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买卖有毒海鲜,“违法”!听听律师怎么说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13 16:57 点击量: 

浙江等沿海地区群众多有食用织纹螺、河豚鱼等海鲜的习惯,但这类海鲜虽“鲜”,可不能“贪嘴”,一颗小小的织纹螺,有可能致人死亡,至今没有特效药。它是国家禁止买卖的有毒海鲜,但仍有一些人在利益驱使下,以身试法,偷卖织纹螺,看看法院怎么判?

2021年6月初起,金某明知“割香螺”(学名为半褶织纹螺)系国家明文禁止销售的食品,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在其理发店内,将自己拾得的“割香螺”予以销售。6月中旬,金某将拾得的10公斤“割香螺”售卖给倪某,获利1000元。6月27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随即展开侦查,经搜查,在金某理发店内查获“割香螺”0.695公斤。经鉴定,金某销售的“割香螺”为半褶织纹螺,隶属织纹螺科,是一类有毒生物。律师根据金某犯罪情节、犯罪结果、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提出罪轻辩护。

2021年11月,象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金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禁止被告金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醒: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国家卫生部已明令禁止销售经营织纹螺,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同时,沿海地区群众要提高识“螺”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夏季是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自觉做到“不捕、不吃、不买”,如误食织纹螺,发生口唇麻木、肌肉麻痹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应当立即就医。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应当及时拨打12345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