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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因电梯与合同约定不符起纠纷? 调解员抽丝剥茧化疫情下“退租”难题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05 15:57 点击量: 


4月11日,江厦街道郡庙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疫情期间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纠纷。

辖区内某公寓楼两户租客陈某、李某,因签订租房合同时,房东口头告知该公寓有两部电梯,但入住后,发现只有一部电梯,两租客认为公寓配套服务与房东签订合同时的承诺不符,提出提前退租,并要求退回租房押金。房东提出公寓配套服务的更改是由公寓大楼管理方作出的,并非房东本人能决定,且不影响租赁合同的履行,认为提前退租系租客违约,且租客在疫情期间退租给房屋再次租赁造成了困难,拒绝退还押金。双方争执不下,来到江厦调委会申请调解。

社区专职调解员孙美珍采用“面对面”调解方式,提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能就解除合同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可以尽快化解纠纷,回归正常生产生活。但双方各执一词,拒不肯退让,调解员开展“背对背”调解,先与租客方“谈心”,了解到租客租房后遭遇新一波疫情,工资收入受到影响,之前定下的房租超出了心里预期,于是便找到此理由退租。

了解到根本症结所在后,调解接着从疫情期间工作生活不易、互相体谅等角度对双方进行劝说,并为矛盾解决提供新思路,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询问双方是否愿意通过转租解决纠纷。经过释法明理及劝导后,当场房东同意由租客进行房屋转租,疫情期间一场纠纷快速化解。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