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网上学法  >  以案释法

海曙:【知识产权周】经“许可”后使用商标,却被索赔50万?原因是……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05 15:56 点击量: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郜炜律师为大家带来【知识产权普法案例】,快搬好小板凳,普法小讲堂马上开始啦~


前言

随着餐饮、网络、物流业的迅猛发展,在网络电商、微商、直播带货等领域中,因从业者缺乏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时常面临知识产权违约及侵权、不正当竞争诉讼等法律风险。如北京2022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火爆出圈,不少商家蹭起了“顶流”热度,不经许可地使用“冰墩墩”及其形象,涉嫌侵害知识产权或不正当竞争。

除了未经许可的使用存在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等法律风险外,经权利人许可后使用相关商标或标识的行为就一定合法了吗?可以不经许可使用他人创作但未登记或注册为商标的标识吗?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注册商标权利人A公司有多个注册商标,其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形式,许可B公司使用注册商标“FLWL”。

协议生效后,A公司发现被许可人在实际使用“FLWL”时违反了双方协议约定:1.不得任意改变许可商标标识;2.不得使用“A集团授权品牌”字样以及“A”等相关商标、企业形象标识;3.不得使用不符合协议约定格式的商标、标识或其他指定文字;4.不得将授权品牌商品和“A”品牌商品同时销售。

A公司认为被许可人变更“FLWL”商标形象后使用等行为违约,实际淡化了被许可商标、贬损了商标和A公司的实际形象及价值,以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商标授权许可协议》依法解除;2.立即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维权损失;3.停止将“FLWL”作为商号及企业名称。

一审法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A公司关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法解除、50万元诉请赔偿金额等主要诉求。经被许可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01他人“注册商标”不得随意使用

(1)未经许可的使用他人商标,通常均构成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2)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通常也不可对被许可商标随意变化。指引商品或服务来源是商标的重要功能或作用之一,在商标使用许可经营模式下,被许可商标通常已经商标权人努力形成一定市场价值和品牌效应,商标权人之所以许可他人使用,除营利之需外,仍在于进一步扩大商标知名度、影响力以提升商标价值。因此,多数情形下会在许可协议中设定期限、条件等限制,一旦被许可人违反,可能同时面临侵权、违约风险,并导致许可丧失。

(3)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的,被许可人并不当然有权将此商标登记为其商号或企业名称成分,具体仍需以约定权限和范围为准。为避免争议,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在商标许可协议中予以明确并确定许可关系终止后的处理标准。

02未登记为注册商标的他人“标识”也不得随意使用

(1)此类标识,在一定情形下仍可能受到《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保护,若擅自使用仍可能构成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

(2)若达到作品标准,此类标识,还可直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事实上,许多图形商标同时都具有美术作品属性,未经许可进行使用会直接面临侵权风险。

(3)未经注册登记为商标的他人标识,还存在已被列入注册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可能性。由于标识的构成要素多样,不排除标识本身或其所用图式等已被他人外观设计专利附图所体现的可能,在此情形下未经许可私自使用,也会面临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之风险。

03

未经许可的使用“不限于相同使用”

既然不能直接使用他人的商标或标识,那修改后再用不就行了?有不少人会有这样的想法,但事实上若使用的标识与他人商标或标识近似,仍可能构成侵权。司法实务中的知识产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认定,在很多情形下并不局限于“等同使用”,即便二者间存在一定差异,在达到相似、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来源产生误认等标准的情形下仍构成侵权。

04

被许可使用的他人商标或标识同样存在侵害“第三人合法权利”的风险

有时,许可人所许可使用之商标或标识本身的权利未必有效稳定,为尽量减少风险,实操中可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1)在建立商标使用许可关系时,先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方网站查询一下被许可商标的权利状态,确认权利人与许可人是否对应、相关商标是否有效。

(2)在签署的许可协议中明确许可人对被许可商标、标识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合法、有效性的保证义务及违约责任。

05

生产经销含非自有标识或文字表述的商品时需做好相应防范

无论是受托生产者,还是主动销售者,只要所经营的商品上使用了非自行设计的标识或商标性文字,就应当考虑上商标局官方网站查一下是否可能已被他人注册。同时务必留存好相关的标识文字、产品来源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委托生产合同、买卖合同、发货单、发票等,这样即便相关商品确涉侵权,至少可以尝试主张合法来源来抗辩赔偿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