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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新买的二手房内竟无管道设施?法院:买卖合同可解除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30 17:09 点击量: 

2021年6月,象山的陈先生通过当地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二手房,在谈妥房屋价款后,陈先生与房主洪女士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一周后,陈先生付清了全部购房款,同日,双方就房屋办理过户登记,陈先生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房屋交付后,陈先生便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却发现房屋内竟没有水、煤气及烟道设施,遂与洪女士进行交涉。于是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洪女士保证在30日内将房屋缺失的水、煤气、下水道、厨房烟道等设施配齐,并达到安全、正常使用状态。若洪女士未按约履行前述义务,陈先生可依法解除原合同,并要求洪女士退还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承担相当于实际支付购房款的违约金。

双方虽签订了《补充协议》,陈先生也多次催促过洪女士,但因各种客观条件限制,洪女士在接下去的半年间依旧未对案涉房屋进行管道设施安装,案涉房屋仍不能正常使用。

据了解,洪女士出售的房屋具有合法的住宅产权证书,之所以出现本案的情况,原因是洪女士当时向房产商购买具有一套居住使用功能的房屋,有2本产权证,物理上亦可进行分割成二套房子,但水、煤气、下水道、厨房烟道等设施只有一组。

本案中,洪女士向陈先生出售的房子是其中没有水、煤气、下水道、厨房烟道等设施的一套房。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子的主要功能是生活居住使用,这是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现洪女士交付的房屋缺失水、煤气、下水道、厨房烟道等设施,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洪女士构成严重违约,陈先生有权要求洪女士赔偿损失,并有权解除合同。

最后,法院判决解除陈先生与洪女士之间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责令洪女士返还陈先生购房款及支付违约金16万元。该案经宁波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在此提醒,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在最后收房验房时仔细检查,尤其是房屋结构、管道设施、采光暖气及门窗墙体等,以免收房后出现纠纷、吃亏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