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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6名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将自己“捕”入法网···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5-17 15:33 点击量: 

禁渔期开始餐桌上的新鲜海产品种类减少不少人为了口腹之欲或攫取非法利益偷偷电鱼毒鱼

近日,宁海公安森林警察大队持续加强与县农业农村局沟通联系,深入分析禁渔期非法捕捞犯罪线索,指导跃龙派出所连续侦破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收缴作案工具5套,渔获4公斤。

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我县某处滩涂落潮时经常有人堂而皇之使用电瓶电鱼,毫不避讳旁人。跃龙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进行抓捕,1天之内,先后抓获高某、孙某、薛某、沈某、冯某等6名正在电鱼的犯罪嫌疑人。

 

经审讯6名犯罪嫌疑人均供述,明知电鱼是严令禁止的捕捞手段,但为吃到新鲜海鲜,

心存侥幸,利用海水落潮间隙使用电瓶非法捕捞水产品。虽然渔获不多,但已经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立案追诉标准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域使用禁用工具或者禁用方法捕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