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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旧瓶装“新酒”,小心遇到翻新假酒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4-24 16:22 点击量: 

       最近,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一起生产、销售假洋酒案,非法生产的就是芝华士、黑牌、野格等各类洋品牌。

日前,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石浦一民房内有人在私自生产、销售各类洋酒。

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赴实地检查,发现现场1楼地面、2楼房间内散落有包装酒的纸箱、空酒瓶、压盖机、标签贴、瓶盖以及灌装完成的酒。当事人住宅附近的一间仓库内还发现各类包装好的洋酒。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底开始做洋酒生意,主要客户群体为石浦地区的KTV,起初其通过当地的酒业经营部等正规途径购入,后来转为从进价较低的江苏某微商处购进。2021年10月份开始,当事人觉得制酒利润更高,便自己干起了产销一条龙。

于是,当事人购买了旧酒瓶、标签纸、瓶盖、封口机,以及5L装的威士忌调味酒,就在家中将威士忌调味酒灌装入旧酒瓶中。封口贴上芝华士、黑牌等品牌标签后,便销售给石浦地区的KTV。

经清点,现场共有马爹利蓝带、芝华士、尊尼获加黑牌等洋酒294瓶,各类瓶标3486个及相关制假用的压盖机和漏斗等若干样。  

经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鉴定,上述涉案的自制洋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截至案发,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294瓶,共计价值3883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鉴于该案的经营额已达这一标准,遂依法移送公安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生产、销售商标侵权的产品均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大经营户务必诚信合法经营,不要制假售假,重视知识产权,否则将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