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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被迫”买过3D眼镜吗?一影院被立案处罚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4-13 11:12 点击量: 

“影城不提供免费的3D眼镜,请自备或到前台购买。”近日,就这样一则看似温馨的“观影小贴士”,让象山一影院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1000元。

“这个3D电影没有3D眼镜还怎么看呀,不免费提供的话不就是强制消费吗?”近期,市民柯先生向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称,其在网上购买了象山某影院的2张3D电影票,到达影院后却发现3D眼镜居然需要额外收费。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影院进行调查。现场发现,在该影院网络选座页面上均标明了“需自备3D眼镜或在影院前台购买”等字样。

在执法人员询问该影院方3D眼镜为何需要额外收费时,负责人张经理解释道:“疫情以来,3D眼镜作为公共用品需要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进行专门消毒,而我们影院还无法满足这方面的消毒要求,所以就只能告知消费者观看3D电影需要自备3D眼镜或者去前台购买。”

观看3D电影需要配套的3D眼镜,那3D眼镜费用必须由消费者来买单吗?

3D眼镜作为观看3D电影的基本设施,消费者购买了3D电影票,当事双方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影院有义务保障消费者能够顺利观看3D电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

该影院通过在网络选座页面上标注“需自备3D眼镜或在影院前台购买”等字样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自行将自身应该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转嫁给消费者,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如果影院基于卫生考虑,可以在免费提供3D眼镜的同时,又销售3D眼镜,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疫情期间观影请佩戴好口罩,落实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