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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消防栓成了“公共水龙头”?违法!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2-14 11:00 点击量: 

消火栓是城市的“救命设施”,可在一些人眼中却成了可以随意使用的“公共水龙头”。近日,象山陈某就因擅自打开消防栓取水,收到了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出的拟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件回顾

2021年12月29日,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开发区中队队长在办公时意外往窗外一望,发现有人居然在中队办公地点对面用扳手将人行道上的消防栓打开浇灌绿化,现场不断有水从消防栓流出,留下一大片水渍。“你好,私接消防栓行为是违法的,请立刻停止取水行为。”见状,队长和执法队员当即上前制止。

“我不过取了这么一点水用,浇浇花草也没多少的,怎么就违法了?”执法队员告知其违法事实后,陈某情绪十分激动。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规定,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针对陈某的质疑,执法队员耐心开展普法教育,“你擅自取用消防水,不但会导致水资源浪费,还会影响到紧急情况下消防栓的正常使用,万一造成损坏,延误灭火救援,后果不堪设想!”

法律依据明确,违法事实清楚,夏某情绪逐渐稳定,低着头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保证以后不再犯类似错误。最终,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规定,目前根据调查结果对其作出拟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告知。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醒:

消防栓里的水是“救命水”,擅自开启消防栓取水会给消防安全埋下极大隐患,希望广大市民朋友都能自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对发现的违规动用消防栓等行为及时制止,或拨打12345进行举报。

法律链接:

✦违则:《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罚则:《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四)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责令其改正, 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