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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因迟到到手工资少了2600?调解员释法明理解“薪”愁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6:51 点击量: 


农民工徐某于2021年10月15日到12月28日在古林某单位打工,双方约定月工资8000余元。年关将近,徐某在年底忽然提出离职。因年底工作较忙,公司一时找不到人代替徐某的工作,且公司认为徐某在工作中常有迟到情况,所以公司共计对其扣除工资2600元。徐某认为单位扣钱不合理,而且数额太多,向古林司法所请求调解。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职能,积极主动组织相关部门参与调解,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讲法说理。

公司扣款2600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Ø 关于迟到扣款

调解员先耐心安抚徐某,针对徐某迟到扣款的问题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普通用人单位不具有罚款权,而且在实践中迟到或早退几分钟并不会给单位带来直接损失,针对员工迟到问题,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与公司管理相适应的奖惩制度,比如以“绩效考核”的方式取代罚款,且不能超过合理范围。

Ø 关于临时辞职扣款

对于临时辞职扣款的问题,调解员通过双方当事人陈述且认定的事实,可以确定徐某在年底忽然提出离职的行为给公司带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因此,徐某月工资8000,扣除部分不得超过1600元,公司实际扣除2600元数额偏高,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协商由单位返还徐某1000元。至此,这起因扣款引发的工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欠薪索偿1年无果,人民调解助工人当场追回6万元……

“感谢调解员的帮助,我能这么快拿回自己的血汗钱多亏了有你们!”翁大叔紧绷的脸上总算是浮现了笑容。

1月12日下午,集士港司法所工作人员发现有位大叔在镇矛调中心里徘徊犹豫,他主动上前询问,引导他们亮码测温登记后开始细细交谈。

大叔姓翁,2020年4月至2020年12月30日在集士港一家包装工厂工作,虽然厂老板陆陆续续付了一部分钱,到目前为止尚欠他工钱六万余元。欠薪索偿1年无果,特地到司法所求助咨询。  

司法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将其引导至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劳动部门的工作人员与厂老板黄某取得了电话联系,向他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转达了当事人的困难,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黄某答应三天后前来当面协商解决余款拖欠问题。

1月15日,黄某和翁某都来到集士港镇矛调中心,在司法所、劳动监察大队、调解员三方的见证下,黄某将现金66737.9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翁某,双方均签署调解协议书,并对此表示认可。

调解员提醒:

临近年底,农民工讨薪案件进入高发期。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碰到拖欠工资问题一定要通过正确的途径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一定要留好相关证据,平时要注意保存自己上工的记录、催讨的记录等,必要的时候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