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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区人社局提醒用人单位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应在30日内申报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5 13:42 点击量: 

近段时间来,我区人社局接连处理了几起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案件,由于企业未及时在30日内申报,导致部分费用无法报销,为此特别提醒广大用人单位注意。

据介绍,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最常见的是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情形。

2018年1月,《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由原来的双赔改成总额补差,即原来是第三人和工伤各赔各的,互不影响。《条例》实施后是工伤的赔偿标准和第三人赔偿标准进行比较,如果工伤标准高于第三人赔偿标准的,工伤赔偿进行补差。

这让很多用人单位形成一种误区,觉得该类事故(特别是受伤职工在事故中无责的)不用着急申报工伤,职工的赔偿(特别是医疗费)交通事故会处理,跟企业没有关系。

鄞州职工胡某去年9月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用人单位得到消息第一时间赶到医院慰问,得知胡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双方均认为相关赔偿会在交通事故中处理,均未及时申报工伤。

胡某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万元左右,因伤势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构成伤残等级,交通事故获赔7万元左右(含医疗费)。胡某在治疗过程中了解到其伤势按照工伤标准可以构成伤残等级,用人单位应胡某要求为其申报了工伤,胡某被鉴定为工伤九级。

但申报时间已超过了30日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故计算工伤待遇的时候医疗费5万元不能计算在内,工伤九级的赔偿金额为6万元左右,而胡某在交通事故中已经获赔7万元,工伤基金不再补差。

如果用人单位在30日内及时申报了工伤,那么胡某的工伤待遇总额加上医疗费应为11万元,扣除交通事故获赔的7万元,工伤基金还可以补差4万元。所以,由于未及时申报工伤造成的4万元损失只能由用人单位补偿给胡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