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鄞州:游客自甘风险偏离正常游览路线受伤 法院判旅行社无需担责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5-20 08:29 点击量: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偏离正常游览路线受伤,旅行社要担责吗?近日,区法院判决了一起游客旅游中擅自爬上危险的岩石堆导致受伤的旅游合同纠纷案,最后判定旅行社无需担责。

原告杨女士与被告宁波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到越南旅游。在越南某海边景区自由活动期间,杨女士偏离正常的游览路线,走到游人较少、岩石较多的海滩处,不慎摔倒受伤。因集合时间已到而未能联系上杨女士,景区工作人员通过无人机搜索发现了受伤倒地的杨女士。领队及导游赶到后,景区工作人员将其从受伤地点施救出来,随后领队将其送至当地医院治疗。杨女士出具确认书一份,确认系自身原因导致受伤,与旅行社无关。

回国后,杨女士进行了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股骨内侧踝撕脱骨折。杨女士认为旅行社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其受伤,故向区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承担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50%,合计12万余元。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多次明确告知旅游者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风险警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原告受伤被发现后,被告方的工作人员也做到了必要救助义务。原告应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出游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在进入景区自由活动过程中,原告更应注意自身安全,遵守景区的安全提示及警示标志,并按照景区内导视图显示的游览路线进行游览,原告也应预见到擅自偏离游览线路会对自己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本案原告受伤地点是在乱石较多的海滩处,从原告陈述受伤后半个多小时无人经过,说明原告受伤地点不在正常游览范围内,原告受伤系擅自偏离正常游览路线并且没有注意自身安全造成的,原告对受伤的发生具有认知上的重大过失,行为上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故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在事发后签订了确认书,确认受伤系自身原因导致,与被告无关,更说明原告当时清楚认识到由于自己过错的行为导致受伤的后果,现又起诉被告要求赔偿,有违诚信。

为此,法院认为被告无需承担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