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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一份天价快递!伪造送达记录,当事人及EMS被罚款5.8万元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4-14 14:07 点击量: 


明明已经亲自收取了裁判文书,却否认已经签收;为了证明尚未过上诉期,让EMS为其出具虚假的送达记录。这位“机关算尽”的当事人,因为严重妨碍诉讼秩序,日前被海曙法院罚款8000元。而因未尽职调查就应当事人要求出具送达证明, EMS洪塘营业部也被罚款5万元。

毛某是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该案审结后,2021年2月11日,海曙法院采用EMS法院专递的方式向毛某送达民事判决书。

3月9日,毛某提出上诉。由于EMS的送达记录显示裁判文书已于2月11日送达,法院工作人员便告知毛某已过上诉期,但毛某却说她没有收到判决书。于是案件承办人对文书送达情况展开调查。

这一调查,发现负责送达的EMS洪塘营业部于2月11日将涉案裁判文书直接放置于菜鸟驿站,未按法院专递规定进行上门送达。根据菜鸟驿站的记录,这份快件在2月17日已经被取走。就在调查期间,毛某又通过移送微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EMS洪塘营业部出具的投递邮件清单,证明她于2月22日签收了快递。

快件到底是何时签收的?

面对越发扑朔迷离的事实真相,承办人继续开展调查。通过调取菜鸟驿站的监控录像,承办人发现2月17日从菜鸟驿站取走快件的就是毛某本人。

那EMS洪塘营业部为何给毛某出具了那份证明呢?

原来,EMS洪塘营业部在没有尽职调查的情况下,按照毛某的要求出具了送达记录。

鉴于双方的行为已严重妨碍诉讼秩序,在毛某提交悔过书的前提下,海曙法院对毛某与EMS洪塘营业部分别作出了罚款8000元与5万元的决定。同时,针对EMS法院专递送达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海曙法院还向EMS法院专递的主管单位发出司法建议,要求加强对投递人员的管理和业务培训、规范送达凭证的出具等。

法律小课堂:上诉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所以,如果毛某是2月11日签收的裁判文书,那么2月26日是最后的上诉日。如果毛某是2月17日签收的,那么3月4日是最后的上诉日。如果中间碰到法定节假日,往后顺延。如果最后一天正巧是周末或者节假日,顺延至周末或者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毛某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上诉状,以其邮寄当日时间为提起上诉日,而非法院收到邮件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