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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女神计划”暗藏陷阱, “免费”摇身变“分期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3-18 16:00 点击量: 


2019年,宁波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推出了一个“女神计划”:消费者与其签订《“女神计划”(代理)返款协议》等,约定由A公司为消费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由消费者指定(如隆鼻、手臂环吸等),消费者按原价一次性支付费用,A公司按100%的比例分12期返还。支付方式一般为消费者向A公司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以贷款的方式取得本金,本金一次性汇入该公司账户,A公司再将每个月应归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按月汇入消费者账户,由消费者用于归还贷款本息。消费者需要定期朋友圈转发A公司医疗美容的广告内容,并且推荐朋友来A公司咨询,同时介绍的朋友如果成交,A公司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A公司于2018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医疗美容科;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麻醉科(仅限开展相关诊疗规范规定的麻醉技术)/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化学检验专业。


“女神计划”吸引了不少爱美的女士。


小虹是其中之一。她通过A公司指定的第三方金融公司贷款,转账交付给A公司129 600元,A公司自2019年3月开始向小虹返还她向贷款公司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但从当年9月开始,小虹就没有再收到过A公司的钱。迫于还款压力,小虹自行偿还了剩余的贷款本息7万多元,随后到法院起诉A公司,诉请判令A公司支付欠款7万多元。A公司答辩称,因为小虹没有依约定期为其做宣传,存在违约行为,故公司无需向小虹付款,目前公司也没有能力付款。


法院依法审理后支持了小虹的诉请。理由如下:《“女神计划”(代理)返款协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约定,由A公司为小虹提供医疗服务,在小虹支付129600元后A公司分12期向小虹返还。现A公司未依约返还且明确表示不再返还,故小虹有权要求A公司就已经逾期未返还的、尚未到返还日期的款项合计7.1万元承担还款义务。A公司虽然主张小虹存在违约行为,但案涉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小虹的宣传行为系A公司返还款项的前置条件,A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所以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上述案例中的A公司的“女神计划”主打“免费”,以消费者自身的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但款项是汇入A公司账户的,A公司收到贷款后,再每月向消费者账户汇入该月还款本息。根据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合同主体是消费者,负有还款义务的也是消费者,在A公司未能按约定每月汇款时,消费者依然负有继续归还贷款的合同义务。因此,消费者实际上可能存在既无法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又要负担消费贷款的双重风险。


我们希望大家在走向美丽的路途上,能根据自身经济能力,选择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的医疗美容项目,避免掉进医疗美容机构的合同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