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网上学法  >  以案释法

海曙:属正当防卫!海曙一男子住宅遭遇非法入侵,情急之下他....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2-03 10:47 点击量: 


法律

饶某因他人非法入侵住宅实施暴力殴打,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侵害人重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件被撤销。


案情摘要

2019年5月15日饶某与女朋友欧某因感情引发争吵,当天晚上21时许,欧某带着汪某、孙某回到饶某与欧某的暂住处拿衣服,欧某先进入房间,再次发生争吵,汪某、孙某强行踢开房门,殴打饶某,饶某被打成鼻青脸肿,情急之下,饶某拿起身边的水果刀乱划和捅刺,造成汪某轻微伤孙某重伤的后果。当晚,饶某自行报案并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带至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集士港派出所,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2019年5月16日,浙江宁雷律师事务所接受饶某弟弟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人,5月20日辩护人会见饶某,向饶某核实基本案情。5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辩护人以饶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为由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侦查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认为饶某有逮捕的必要,于当日出具《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不予准许辩护人的申请。5月28日饶某被执行逮捕。8月27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9月12日,辩护人再次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提交饶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书。10月29日,饶某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二高一部” 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辩护人再次与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表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2020年10月26日,办案机关以饶某故意伤害案因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63条规定,决定撤销此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为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2020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应该符合四个条件:

1、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3、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本案中,饶某实施的防卫行为虽致孙某重伤,但系汪某、孙某强行侵入饶某住宅并殴打饶某,饶某在遭受汪某、孙某殴打时为保护自己的生命权、健康权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没有犯罪事实,因此办案机关撤销了此案。

正当防卫在客观上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因此具有犯罪的外观。但是,正当防卫与犯罪具有本质的区别,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是在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同不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他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利,是一种正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