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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引纠纷,海曙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1-19 17:09 点击量: 

2021年1月5日上午,宁波海曙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敲下了法槌。

这是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起诉被告郭某,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8年

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10 000元、80 000元、20 000元,合计110 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上述款项。

2019年7月31日

被告微信转账归还原告10 000元。

2020年4月30日

双方在微信中就还款计划达成一致意见。但之后被告未归还原告任何款项。

法院审理后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按约交付出借款项,被告理应按约还款。

本案中,原告按双方微信聊天中约定的月利率1%主张利息,因该标准未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