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网上学法  >  以案释法

海曙:孩子校园活动受伤谁来赔?《民法典》讲清楚了!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1-18 17:48 点击量: 

案例一

王同学在打篮球时被曹同学撞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王某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015年3月13日,法院判决曹同学承担王同学各项损失的30%。

法院认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篮球运动属于对抗性和风险性的体育活动,从事运动的人应自觉承担身体可能受到伤害的风险。原告参与具有对抗性的篮球运动,应自行承担身体可能受到伤害的风险。被告在上体育课打篮球时造成原告受伤,在主观上并无故意,即对原告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但其客观行为造成了原告的受伤结果,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适当分担部分损失。

案例二


因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对方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宋先生以侵害健康权为由将球友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2020年1月4日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案例一判决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案例二判决在民法典生效之后。两者适用的法律条款略有不同,对于“自甘风险”及“公平责任”的情况认定不同。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羽毛球、篮球都是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活动,对于致人伤害的活动参与人而言,只要不存在重大的违规行为和主观的伤害恶意,即使给对方造成了伤害,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警示意义

自甘冒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大家在参加具有身体接触的文娱活动时应该注意自身安全的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