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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产后还能再向原单位主张生育津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9-08 18:27 点击量: 

员工在孕期被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向她支付了赔偿金员工产后还能再向公司主张生育津贴损失吗?

海曙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基本案情:

方女士(化名)2014年进入A公司就职。2018年1月,方女士的女儿出生。产假结束后,方女士打算返岗,却接到A公司通知,因公司业务萎缩,方女士之前的岗位暂时不需要人员,请她在家待岗,公司每月向她发放基本工资。

2019年1月,确认再次怀孕的方女士通过电子邮件向A公司进行报备。几天后,A公司通知方女士劳动合同终止,让其在1月底办理相关手续。

方女士因此申请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2019年4月,方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补足其哺乳期期间的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生育津贴损失等。

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A公司支付方女士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的工资不足部分、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足部分共8万多元。因当时方女士尚在孕期,关于其主张的生育津贴损失,法院未予支持。方女士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今年3月,方女士在二胎生育后,认为生育津贴损失实际产生,遂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损失43006.72元和生育医疗费用10682.19元,被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的方女士再次起诉。

海曙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方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A公司违法解除与方女士的劳动合同,对此,方女士有权选择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有权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在前一次诉讼中,方女士已对权利救济的方式作出了选择,她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就意味着不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在劳动关系解除后,A公司不再负有为方女士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因此,方女士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任不应由A公司承担。

如果方女士要求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她可以在第一次起诉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能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方女士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