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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图片,是否涉嫌侵犯肖像权?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9-11 10:02 点击量: 

陈女士在参加A公司组织的户外活动后,A公司未经同意将陈女士在活动中的照片发布到微信、博客、微博等互联网平台用于公司宣传。

陈女士认为,A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其肖像用于具有经营性质的宣传活动中,侵犯了其本人的肖像权,故诉诸法院。那么A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陈女士的肖像权?

律师说法

答案是肯定的,A公司侵犯了陈女士的肖像权。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20条第1款规定 “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A公司未经陈女士本人同意,将陈女士肖像照片用于营利性宣传活动,该行为根据以上规定构成侵犯陈女士的肖像权。

另外,有人也许会问如果没有用于商业使用,没有盈利,是否也属于侵权呢?

比如某超市抓了几个小偷,但又不构成犯罪,就将该小偷肖像照片张贴在超市醒目位置进行“照片曝光”用来警示,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呢?还有比如张先生用自家摄像头拍到邻居用石头砸自家大门的视频,于是怒将该视频发到网络还将邻居正脸照放大,是否侵犯了邻居的肖像权呢?

根据新发布的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新发布的《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也就是说不以营利为前提使用公民肖像也构成侵犯肖像权。

所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抓到小偷的超市和被邻居砸门的张先生不能单方直接将小偷和邻居的个人肖像对外发布,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按照规定和法定程序进行处理。

相关法律依据

老规定:

《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并在第150条规定:“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新规定: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1019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在互联网信息时代,随着大家维权意识的增强,一方面,提醒大家注意识别和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的行为,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树立防护意识,避免被侵权,保护电脑和手机里的个人照片等信息安全,尽量不要将照片和隐私信息发布网络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