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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调岗续签合同合法吗?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8-25 08:53 点击量: 

2016年3月李某入职宁波市某公司,担任模具工一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合同期限至2019年3月4日。2019年1月,公司办公室主任通过短信告知李某,其合同即将到期,且因生产管理需要,公司不再设立模具岗位,合同到期后将以仓管员岗位与李某续签合同。3月1日,公司又催李某续签,李某明确表示因公司对其调岗降薪,拒绝续签。合同到期后,公司通知李某,因其不同意续签合同,不用再来上班。李某不服,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李某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因公司将其从模具岗位调到仓管岗位,降低了工资待遇,要求公司按其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辩称,没有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调整工作岗位后仅对绩效工资进行了调整,基本工资没有改变,因此不算降薪。后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李某三个月的经济补偿。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均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律师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即:劳动合同期满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简单来说,劳动合同到期时,如果用人单位按照原工资待遇(或提高)续签合同,劳动者不续签的,不能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工资来续签合同,劳动者有权利拒绝续签,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计算。

律师提醒

劳动合同到期时,公司往往直接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很多劳动者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还有经济补偿这一说。另外,与本案中类似的情况也经常会出现,即合同到期时公司虽然提供了新的合同,但调整了工作岗位、或者降低了工资待遇、或者虽然没降低工资待遇但增加了工作量等等,实际上都可能涉及到法律规定的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因而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劳动者需要多多注意类似情况,在合同到期前与用人单位充分沟通,用人单位也应当对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劳动者提前进行沟通,确认新的合同及待遇,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