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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某企业封堵安全出口,被罚万余元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7-06 10:05 点击量: 

2020年4月10日,海曙区洞桥镇安监所监督检查时发现,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一个出口被封堵,无法当场即时疏通。

调查与处理

海曙区洞桥镇安监所受海曙区应急管理局委托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名义,对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违法行为立案处理。经调查,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承认前述违法行为。经审查,海曙区应急管理局认定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规定,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的行政处罚,同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并按时复查。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在法定时限内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并按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安全出口是发生紧急情况时的逃生、疏散和营救通道,设置安全出口是避免重大伤亡、重大损失、最大限度将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的有效措施,是建(构)筑、各功能场所在设计、使用中首要关注的事项,《安全生产法》为此设立了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目的就是要确保生命之门的畅通,体现的是人的价值。 

有些人借口生意好,产品没处放,只要哪里有空地,就往哪里堆放,根本没有安全、出口概念,这是不拿生命当回事,还有的人以暂时放一放马上要出货的借口封堵出口,这是把生命当儿戏,另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以一种哪有这么坏的运气来“自欺欺人”,这是没有生命这回事。为了“生意好”、空地“充分利用”、没有这么坏的“运气”,就这么盲目地、麻木地、铤而走险地封堵了出口。

安全生产是每个生产经营单位的首要责任,离开了安全,生产经营就如失去了根基,让企业不但遭受生产经营损失,还要被追究各种责任。无论企业大小,安全管理不能想怎么样就怎么样,要知道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类标准、规定都是根据事故特点和场所危害特性制订的,有些更是血的代价换来的,吸取的是事故教训,千万不能任意妄为,“任性”终是要付出代价的。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民事赔偿外还要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追究不仅仅是对单位和个人行政处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要受到行业禁入的处分,严重时有关责任人员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实在是得不偿失之举。    

典型意义

为了生产经营的便利,确实有极少数生产经营者打着各种借口,行封堵出口之实,还为自己的“小聪明”洋洋得意,认为自己“点子多”,全然不顾生产经营安全,宁波某服饰有限公司封堵生产经营场所出口案的查处就是为这些人敲响的警钟,有着及其现实的警示意义,那些抱着各种“理由”不落实安全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从这个案例应该得到的是反面典型的教育作用,对照案例,不抱幻想,即刻、彻底地整改,严格按照安全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确保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