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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驾校教练让学员独自留车内,这构成违法?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7-06 09:57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5日,海曙区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海曙区某驾校场地内检查中发现,某驾校的教练车浙B.××××学正在进行科目二场地训练,该车由学员张某驾驶,另有一名学员坐副驾驶,车上共有两人,该车教练员为某驾校教练员王某,案发当时教练员王某不在现场,教练员王某涉嫌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

【调查与处理】

2019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相关证件进行了确认复印,当事人王某表示案发期间他让其他教练员帮忙照看会,承认了其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的事实,并表示吸取教训,积极纠正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王某的违法事实,认定当事人存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依法作出了给予当事人王某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中教练员王某离开,让其他教练员帮忙照看的行为,是否构成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的事实?

在离岗案件查处过程中,离岗事实的认定常是争议焦点所在。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六)项相关规定,教练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等安全防护装置。在教学过程中,副制动踏板及副后视镜是确保教学安全的保障,而教练员是这些安全装置发挥作用的实际控制操作者,如果教练员离开自己的工作岗位,则无法有效观察汽车四周情况,及时控制教练车,在紧急情况下会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教练员在操作教学期间必须严守自己的教学岗位。我们认为,教练员的操作教学岗位,应当是能有效教学和有效控制教练车安全的位置,即教练车辆的副驾驶座。

该案教练员王某主观上明知自己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开工作岗位,可能会造成安全事故,在客观上仍实施了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开教练车辆的副驾驶座,虽说交代了别的教练员帮忙照看一下,但学员仍是单独驾驶,副驾驶座上并没有教练员,一旦发生教学安全事故,教练员将无法及时有效控制,会造成不可预计的严重后果。因此,教练员王某离开车辆,留学员单独驾驶的行为,构成在操作教学期间离岗的事实。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驾培行业典型违法案件,每年的案发数量占全年驾培行业违法行为的50%以上,也在各地引起了多起驾培教学安全事故,不但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全社会对驾培行业的信任度。如2010年杭州驾培“3.18”事故,就是因教练员离岗导致的学员误操作致行人死亡事件,因此必须对此有足够的重视。

从本案来看,本案案情简单,违法事实认定清楚,使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罚适当,但在对该类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仍有值得的注意的地方。在案件调查中,应尽可能丰富证据的种类和形式,如通过驾培场地监控调取教练员离开岗位留学员单独驾驶的视频,对学员做的调查询问笔录、利用移动执法装备摄录的现场情况记录等,完善证据的收集,形成更加完整的证据链,使案件的证据更加充分有力,案情更加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