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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养老院老人外出服农药自杀,养老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11-26 08:54 点击量: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某日上午,年逾70的张某某从其居住的养老院外出,后被人发现倒在养老院所在村的一处公园桥边,身旁农药瓶里还有残留农药,后其兄弟将其送至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公安机关证明张某某为喝农药自杀,排除他杀。张某某无妻子儿女,为村内五保户,常年居住在养老院。事发后,张某某兄弟要求养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调查与处理】

此案后由当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进行调处,调解员经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得知张某某为村“五保户”,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其在养老院的费用由其所在村委会承担,养老服务合同亦由村委会与养老院签订。张某某为生活自理老人,智力正常,因养老院周围有公园等场所,其平日早晚出入散步已成习惯。张某某兄弟们平日基本并未前来探望,张某某生活比较孤单。后经对养老院负责人、张某某兄弟、村委会村干部三方进行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由养老院承担10%过错责任,养老院同意赔偿张某某人民币20000元(贰万圆整)支付给张某某兄弟,主要用于张某某丧葬费支出

【法律分析】

1、本案养老院具体应承担何种义务,还需根据养老院与村委会签订的《养老服务合同》内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养老院是否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养老服务合同》中约定张某某为自理老人,张某某外出时要请假,并应在养老院设定的登记处进行登记。本案中张某某每日在养老院旁散步,但养老院对其出入未做任何登记询问,虽养老院辩称合同约定请假登记为一日以上长时间外出适用情形,但仍无法排除其一定程度上疏于管理职责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养老院一定程度上承担过错责任。

2、张某某在养老院生活期间,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喝农药将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后果,其自行外出喝农药并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在不能证实与其他侵害因素相关联情况下,亦应承担主要责任。

3、在此类案件中,若养老院严格按照《养老服务合同》履行了服务管理义务,老人自杀与养老院无因果关系,事后又及时尽到了救助义务,则养老院无过错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为自杀类非正常死亡赔偿案件,对于养老机构,在日常管理中应注意:一是按照健康状况量身定制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应当个性化定制养老服务合同或者设置个性化条款,根据老年人的实际状况确定护理等级、服务范围,约定双方责任分担,避免纠纷发生后因举证不利承担赔偿责任。二是重视老年人出入行为管理。养老机构应高度重视老年人出入行为管理,建立并向老年人及其家属告知相关管理制度。三是明确约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养老机构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结合事故前后的行为综合确定:事故发生前,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事故发生后,养老机构是否尽到救助义务。养老机构应根据自身服务能力,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载明自身依法能够承担的安保、救助义务,并确保老年人、家属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