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普法动态  >  法治新闻

孤老去世后18万存款被判收归国有

为何这样判?民诉法中有“认定无主财产”的规定

来源:浙江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8-08-30 14:54 点击量: 

   央广 

  2016年,辽宁大连一位老人去世,身后留下了18万多元的财产。但这是一位孤寡老人,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老人留下的财产应该怎么处理呢?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裁定,将老人18万多元的遗产收归国有、上交国库。那么,这个裁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老人去世留下18万存款

  最近,这起辽宁省大连市首例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在沙河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宣判将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孤寡老人徐占武的18万多元遗产收归国有。

  主审法官张文峰介绍,自2003年起,社区一直派人照顾看护老人,照顾了13年后老人因病去世,街道退管站为老人办理完丧葬事宜后,发现老人还有这样一大笔存款。

  街道退管站说,老人是1928年生的,是辖区一个建筑公司的老工人,黑龙江人,离婚无子女。退休之后,单位给他分的集体宿舍,街道退管站就一直照料着他,去世之后才发现他还有那么大一笔钱,社区也不知道怎么处理,就咨询了律师,律师说,法律上有一个特别程序,叫认定财产无主。

  无法定继承人

  也无遗嘱继承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申请认定财产无主,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在律师的建议下,街道向法院提起诉讼,沙河口区法院受理后,先给老人出生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公安局发函,请当地帮忙寻找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按国家法律规定,法定继承人分别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及“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经寻找,并未找到老人的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继承人,在这种情况下,沙河口区法院于2017年8月21号在报纸上发布了无主财产认领公告,申请人刘家桥社区支付公告费303元。但在公告期限的一年内,无人认领案涉财产。

  无主财产依照民诉法

  收归国有

  一年后,也就是今年的8月22号,沙河口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沙河口区春柳街道刘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方面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涉案财产为无主财产,也就是说认定为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法院认为,在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故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裁定已故徐占武老人的遗产181767.32元在扣除303元公告费后,剩余的181464.32元属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

  主审法官张文峰表示,后续会通过程序,将这笔钱上交国库。

  除大连的案例之外,此前在上海、厦门等地,均出现过类似情况。据了解,目前沉淀在各大银行的“无主财产”不少。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表示,遗产处理一般遵循以下顺序:“有扶养协议的按扶养协议来,这个效力最高;没有扶养协议,有遗嘱的话,按照遗嘱来继承;如果也没有遗嘱的话,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如果也没有法定继承人,那就作为无主财产收为国有。不管是房产、存款、字画还是其他什么遗产,都按这样一个排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