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开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汪某,经县法院开庭宣判,除因其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外,一并判处汪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5325.2元,该案是开化县第一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汪某系开化县华埠镇人,10年前,汪某从村民小组处流转来三块山林,事后得知流转的山林均为公益林,想要采伐需获批采伐证。2016年下半年,汪某因经济拮据,在没有申请并获批采伐证的前提下,擅自雇佣民工到上述三块山林中砍伐杉木767株、松木76株,共计立木蓄积95.9立方米,后被群众举报而案发。
县检察院认为,汪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而擅自滥伐公益林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还应承担侵权责任。县检察院在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汪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汪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