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儿童游乐场是孩子们的心头爱。可是,小孩天性好动,且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意外,谁来担责往往成为纠纷焦点。
今年1月4日晚上6点左右,慈溪的张女士带女儿和朋友的儿子乐乐(化名)到一室内游乐场游玩。该游乐场规定,1米以下儿童由年满18周岁有监护能力的家长全程免费陪同。因为女儿和乐乐身高均已过1米,所以张女士为两个孩子刷完会员卡进场后,自己就在游戏区围栏外等候。
忽然,游乐场内传来乐乐的哭声。原来,他在“摇摆海盗船”区域玩耍时,像其他小朋友一样从设施上跳下,不料脚下一滑摔到了地上。张女士赶紧上前查看,孩子一直哭着说手疼。张女士马上给乐乐妈妈打了电话,随后一起将孩子送至医院。
经检查,乐乐右肱骨踝撕脱骨折,骨折线列入骨骺线。后经鉴定,乐乐的伤情程度为十级伤残,伤后护理、营养期限均为60日左右。意外发生后,游乐场支付了2000元。但有关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赔偿数额问题,游乐场和乐乐家长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只好走法律途径解决。
日前,慈溪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觉得游乐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要求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款13.1万余元。被告游乐场则认为,游乐场内的各项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地面有3厘米厚的海绵垫层,当时乐乐家长监护不利也有部分过错,因此只愿负担50%—70%的责任。根据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显示,当时同在游戏区玩耍的孩童家长均坐在游戏区围栏外等候,游戏区内并无其他工作人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游乐场的经营人,在限制身高1米以上儿童的成年家长陪伴入场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在游乐场内的人身安全应持特别谨慎的态度,应引导儿童使用器械,制止儿童的不当行为。而本案原告在游玩至受伤的过程中,被告并未派专业的巡导、管理人员,故对其因伤造成的损失,被告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最终,扣除已支付的2000元,游乐场还需支付12.9万元。岑炜 徐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