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网上学法  >  法律法规  >  政策法规解读

详解中组部《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

来源:浙江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4-01-27 09:11 点击量: 

    1月15日,中共中央新颁布实施《干部任用条例》。1月21日,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首次提出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对违规使用干部“零容忍”,一查到底,严厉惩处。

 

  日前,中央组织部负责人接受采访,就《意见》的有关情况作出了解读。

 

  “五个一律”惩戒用人不正之风

 

  《意见》指出,不论是集中换届还是日常干部选拔任用中,要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和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
中组部解读:

 

  从干部群众的反映来看,当前,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的,主要是跑官要官、拉票贿选、买官卖官、违规用人和说情打招呼等问题。

 

  《意见》着重从监督的角度,不仅明确提出了“五个一律”的惩戒措施,还对如何防止和纠正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措施要求。主要有:注重事前预防,坚持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严厉查处违规用人行为,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加强监督检查,实现选人用人监督检查的常态化、长效化;开展专项治理,一段时期干部群众对什么问题反映突出,就有针对性地集中治理什么问题;加大违规用人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及时汇总和深入剖析典型案件,发挥案件通报的警示震慑作用。

 

  存疑干部不得办理任职

 

  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对人选对象,要认真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

 

  要严格干部档案审核,对人选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档案信息要仔细核查,不得放过任何疑点。对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要按规定认真调查核实,没有查清之前,不得办理任职手续。
中组部解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惩治腐败力度不断加大,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干部,其中有的是边腐边升、“带病提拔”,这反映出在干部的廉政把关上还存在问题。坚决防止“带病提拔”,关键在于改进干部考察工作,突出对德的考察,看平时、重一贯表现,准确识别干部,防止考察失真失实。

 

  围绕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意见》着重从监督工作角度,提出了4项措施要求:一要就人选对象党风廉政情况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二要认真查阅和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三要仔细核查人选“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档案信息;四要认真调查核实干部任职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

 

  突击提拔干部启动倒查

 

  《意见》指出,建立倒查机制,强化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存在隐情不报、违反程序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

 

  对一个地方和单位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必须严肃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的责任,严肃追究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为开展倒查、追究问责提供依据。

 

    中组部解读:

 

  加强选人用人监督检查,是《干部任用条例》赋予组织人事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一个有效抓手。这方面,《意见》提出了3种主要方式:一是深化巡视检查,充分发挥巡视对选人用人的监督作用。去年,中组部结合中央开展的两轮巡视,对20个省区市和中央单位选人用人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发现和督促纠正了一批违规用人问题,效果比较明显。二是强化重点检查,对选人用人方面举报反映较多、“一报告两评议”结果较差的地方和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三是开展普遍检查,每3至5年分级分类对所有有用人权的单位全面检查一遍。